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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最新标准

发布时间:1970-01-01
编辑:松营财计

201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提高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此举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鼓励创业、扶持小微企业的决心。

新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废止。两期公告的主要区别如下:

原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标准适用于2015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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