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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大学生创业 菏泽推出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1970-01-01
编辑:松营财计

  菏泽市地税局昨日向媒体公布了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清单,清单一一列出大学生毕业创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菏泽地税局表示,为了鼓励青年自谋出路,减轻劳动市场的就业压力,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优惠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收营业税。

  

  ——印花税优惠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该印花税优惠规定中的小微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基金优惠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堤围防护费优惠

 

  广州市堤围防护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停征,停征起始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从事个体经营优惠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优惠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优惠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果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企业吸收大学生就业优惠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优惠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果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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