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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注册公司门槛再降 放宽经营场地限制

发布时间:1970-01-01
编辑:松营财计

      近日,记者从菏泽市工商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自即日起进一步放宽全市市场主体经营场地的条件限制,进一步简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场地登记要求。

 

  《意见》进一步放宽了“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条件。对“一址多照”不再设定投资关联关系、位于专业园区内的限制,适用范围由企业扩展到全部商事主体,即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一址多照”;对“一照多址”不再设定“住所和增设的经营场所须属于同一行政区”的限定。

亮点一

 

    “一址多照”无须投资关联关系

 

    据了解,《意见》进一步放宽了“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条件。对“一址多照”不再设定投资关联关系、位于专业园区内的限制,适用范围由企业扩展到全部商事主体。也就是说,只要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一址多照”。对“一照多址”,也不再设定“住所和增设的经营场所须属于同一行政区”的限定,即企业在住所以外的全市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均可适用“一照多址”制度。

 

    亮点二 六类特定场所场地登记要求简化

 

 

    《意见》列明了六类特定场所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简化场地登记要求。经营场地位于专业园区、高校、科研单位内的,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地位于南沙自贸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提交自贸区、开发区、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地位于市场内的,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铺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地位于宾馆、饭店内的,提交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地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亮点三 部分企业住所可与经营场所分离

 

    《意见》还支持商务秘书公司发展,明确在专业园区、高校、科研单位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互联网+”等行业的企业,住所可以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