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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投资者随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的后果

发布时间:1970-01-01
编辑:松营财计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可以根据股东之间在公司章程中的协议,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认缴注册资本,而且注册资本是否到账,工商局不在做核查。

  在这个制度下,就有人承诺天价注册资本,其实这样做事不对的。因为虽然工商局部对注册资本进行核查。但是一旦公司发生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偿债程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在承诺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举例说明:同样的公司认缴1000万和认缴100万不同的法律后果  股东A和股东B注册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实际认缴100万,两年后公司欠债800万,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如果债权人进行起诉,法律会判定,先由股东补足剩余的注册资本900万,然后清偿债务800万。

  与此相反,如果股东A和股东B注册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实际认缴100万,两年后公司欠债800万,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如果债权人进行起诉,法律会判定,公司以目前现有所有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偿还,无法偿还的部分,不再偿还,因为是有限责任公司只已全部投资负有限责任。

  通过这个例子,华正财务建议广大创业者,在西安公司注册的时候,注册资本金的确认,一般要根据公司投资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同样要考虑到法律风险问题,并不是因为工商局不做实缴资本核查,就随意承诺天价注册资本。